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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飲水惠民工程標識管理辦法
**條 為防止以“健康飲水惠民工程”的名義從事市場銷售或欺詐,保證健康飲水惠民工程的順利實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健康飲水惠民工程標識(以下簡稱“標識”),是中華兒童慈善救助基金會健康飲水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使用的一種專用標識。
第三條 凡是納入“健康飲水惠民工程”的產(chǎn)品,統(tǒng)一使用,并對其標識產(chǎn)品的質量和服務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 “健康飲水惠民工程標識”由中華兒童慈善救助基金會健康飲水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統(tǒng)一設計(見附圖)、賦碼和管理。
第五條 相關企業(yè)按照《健康飲水惠民工程方案》的要求和程序申報參與《健康飲水惠民工程》的企業(yè)和產(chǎn)品。
第六條 中華兒童慈善救助基金會健康飲水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按照《健康飲水惠民工程方案》進行評審、公告、確定和公布“健康飲水惠民工程”的企業(yè)和產(chǎn)品,準許使用“健康飲水惠民工程標識”。
第七條 “健康飲水惠民工程標識””在使用期間,如出現(xiàn)重大質量和服務問題而達不到《健康飲水惠民工程方案》要求的,由中華兒童慈善救助基金會健康飲水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調(diào)查、審議,責令停止使用“健康飲水惠民工程標識””,并向社會公告。
第八條 “健康飲水惠民工程標識””有效期為 3 年。標識使用企業(yè)應在標識使用期滿 3 個月前提出申請,由中華兒童慈善救助基金會健康飲水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復查后確定是否繼續(xù)使用。
第九條 對擅自使用或偽造、冒用“健康飲水惠民工程標識””的,依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中華兒童慈善救助基金會健康飲水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試行。
附件 1:《“健康飲水惠民工程”試點單位申報表》
附件 2:《“健康飲水惠民工程” 申報產(chǎn)品基本信息》
附件 3:《“健康飲水扶貧工程”試范地區(qū)申報表》
附件 4:《健康飲水惠民工程標識管理辦法》
附件 5:《健康飲水惠民工程試點單位申報條件及材料要求》
附件 6:《健康飲水惠民工程評審專家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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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飲水惠民工程方案0706(1).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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